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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与和谐社会建设

2007-3-2 发布人:lwcool 作者:关高峰 人气: [打印] [评论]

3.2 创建环境会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策性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时要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二是社会性原则,环境会计要揭示企业对资源环境的责任,必须要求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考虑企业的业绩。对企业的评价,应以能在企业内部使社会收益与社会费用相配比的社会利润为标准。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要为企业内部服务,而且要有助于宏观管理和调控。三是借鉴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即我国环境会计的构建不能全盘沿袭,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和完善。四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政府会计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做出明确的和强制性的规定。当然,如果企业主动地披露尽可能多的环境信息,政府及社会公众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3.3 我国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是修改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无疑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将它付诸实践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二是完善会计准则,就是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三是建立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进行设计,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四是给出明确的价格信号,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对于资源的使用尽量不采用或少采用免费的措施。免费只适用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对有限的资源免费消费无疑将导致其耗尽和恶化,同时也不利于环境会计的计量。五是要有适应的会计理导向,就是要求政府恰当地引导会计理在环境会计方面做些研究,以提高我国的环境会计理水平,促使环境会计理早日与会计实务相结合,服务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 于玉林.面向21世纪“大会计学”的发展[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8)
2 宫学栋.环境管理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3 钱易,唐孝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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