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理论思考

2007-1-10 发布人:天妹 作者:佚名 人气: [打印] [评论]


目前,在世界事务和世界贸易中,仍然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起着主导作用,现行的游戏规则主要是发达国家制定的,现有的贸易秩序也更多地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国家的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会以牺牲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出面保护弱者的利益,尽管任何一种贸易活动和贸易安排都会对第三者产生外部效应。不仅如此,发达大国的行为方式是以实力代替规则,当规则对其有利时就执行规则,当规则对其不利时,就违背规则或单方面修改规则,如以双边协定代替多边协定,以区域性安排代替全面开放,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绝对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方面,正是由于穷国和弱国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种世界秩序,否则,这个世界还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一定的保护,就会象有的经济学家感叹的那样,“帕累托最优可能是座地狱”,自由贸易对一些国家的很多产业意味着一场灾难。

既然如此,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吁,既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又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参加进去,按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去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使自己强大起来。当自己进入发达行列,再来设法修改游戏的规则。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条件下,中国能够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贸易利益的分配。

(1)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贸易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在其运行的46年中所进行的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都是多边谈判,所达成的贸易协定都是多边协定。从1995年元旦起,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接续关贸总协定的工作,虽然在管理上会有所加强,但其基本的行为原则和思维方式仍然是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很清楚,多边协定是各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相互妥协的产物。如果一方不同意,协议就很难达成。为了达成协议,关贸总协定设有很多“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这就为各国在遵守基本协议的情况下留下了很大的活动余地。为了获取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一方面以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同情者和支持者,来换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在“灰色区域”的活动,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条款”来扩大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中国进出口结构和市场的局限性,决定了中国在同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双边谈判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中美签署的双边协定,又为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等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和条件,从而使我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中美关于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就是如此。由于没有其他的力量和矛盾可以利用,中国往往不得不基本接受或全盘接受美方的方案。因而应尽量减少双边谈判和双边协定。如果不得不进行双边谈判,也应当设法利用其对第三者产生的外部性,与此同时或在此之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另一种双边谈判,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优势,引入第三种势力。如与美、欧的飞机交易。

(3)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集团化趋势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从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对外统一,对内不统一)、关税同盟(对内对外统一关税),到经济和货币同盟(货物、人员、技术、资本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受阻后的一种次优选择。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区域性贸易集团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区域内的开放性和区域间的排他性为特征,其开放和保护均具有相对的性质。但是,其对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对外的某种保护却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增长,其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不过,集团外国家对区域集团贸易的增长幅度小于集团内国家。从世界各种力量分化和整合的前景出发,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这种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区域集团化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应充分利用贸易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即使不能参与某种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应注意发展与各种区域性组织的对话和交流,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减少贸易摩擦,从中得到沟通和达成谅解,进而增加中国与这些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和贸易。 (4)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目前的国际关系中,美国人的行为方式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即在与别国的交往中,如果出现对美国不利的情况,美国就援引国内的有关法律行事,即使这样做有违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与他国的协议和对对方的承诺。最近一个时期,美国经常搬出超级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就是一例。对此,我们应当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和做法。首先,我们要明确反对美国的这种大国强权行为,坚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中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办事。因为既然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实施,即便这样做对自己不利,甚至会招致某些损害,或者由于条件的变化,原来的协议和承诺已经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现象,那就应当提出来与对方或有关各方协商讨论,重新议定,而不应当以强凌弱,依据国内法律单方面行事。否则就会加剧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其次,当别国违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按国内法单方面行事时,应当针锋相对,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应再恪守原来的协议和承诺,捆住自己的手足,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为此,需要加快我们的贸易立法和涉外立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律师和执法工作者队伍。

四、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步骤和政策设计



指出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面临的挑战和贸易保护在分享贸易利益中的作用,决不意味着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当停止,而是在推进的方法和步骤上应当注意把握。此外,申明这一点也与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有关。我们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对中国贸易保护的成本进行了计量分析,得到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在国内尚属首例。①对此,我们将专文讨论。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选择的基准点是自由贸易。这种基准点既不是我们的现实,也不是我们的目标,而是一种理想状态。由此出发,我们就可以利用可计算的局部均衡模型来估算贸易自由化的最大收益(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也如此),而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认识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之不切实际。其实,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推进中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扩大开放,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当根据自己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和要求不断推进,外国的阻挠和压力既不能动摇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也不能迫使中国作出损害自身根本利益的让步。应当清楚,限于自身的条件,中国目前与国际惯例接轨暂时还接不上,中国也没有能力承担发达国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不能静态地锁定于某一点,而要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竞争能力、改革进程来动态地加以调整。在本世纪末,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应定位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在下个世纪中叶,经济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后,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才能定位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细分和调整。 中国在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选择和冲突将突出地表现出来,保持国际竞争的压力与扶植战略产业的发展两种要求在政策上如何具体地达到统一?在开放闸门不断提升的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外国资本、外国商品的竞争压力和冲击,管理、技术的扩散和示范效应,而且还有进口推动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问题是开放闸门不断提升的节奏如何把握?即中国贸易自由化推进的速度如何控制?节奏过慢,一方面,幼稚工业对国际竞争压力感受不深,导致其永远也长不大,同时不利于发挥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国内外市场阻隔较多,进出口增长受挫,既不利于国内的经济增长,也不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节奏过快,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又可能是毁灭性的,且不说国内工业需要相当大的市场容量以维持规模经济和就业水平,仅仅粮、棉、油、糖的种植就可能因“谷贱伤农”而影响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战略重要性,造成严重的就业问题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必须有控制地推进。 调节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两种思路:一是根据政府已经签定和准备参加的国际协定的要求来决定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我们称此为协定主导型。其问题在于,国际经济的复杂性及其变化的不确定性很难预知,其他签约方遵守和履行协定的情况也很难预知,国际协定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受某些大国操纵,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不断改变中国进入的门槛。此外,根据国际协定来控制贸易自由化的节奏,有时会束缚我们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二是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自主安排,直接服务于促进体制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他考虑均处于从属地位。我们称此为自主安排型。因为只有自主安排,主动调节,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才能在持续、快速、健康的经济增长中实现中国几代人的强国梦。为此,必须大幅度降低关税总水平,缩短进口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宽限期,进而取消名目繁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一个大体平等的竞争环境;同时对某些规模要求高的产业作出特别安排。例如,对于小轿车的生产,应明确降低整车进口税率的时限,在大幅度降低整车进口税率的同时,对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一方面保证重点,一方面综合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手段促使其他生产厂家走向联合和配套生产,尽快实现规模经济,一旦时机成熟,即行取消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对于有利于促进中国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的商品和高技术贸易,贸易自由化的节奏应尽量加快,以实现“市场换技术”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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