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论文
16、已划为公益林的集体林和天保区集体林在本次改革中如何处理?
答:天保区集体林和一般公益林原则上承包到户进行管理,落实代管责任,签订责任合同具体到人或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利,管严管好;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区集体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村民不愿承包管护的,也可不承包到户,但要落实管护措施。
17、扶贫搬迁和工程移民区集体林如何实施改革?
答:易地扶贫和工程移民区在集体林权改革实施中,应按照搬迁政策,结合迁入地的时际进行处理。国家已调整安排或划补林地到户的,改革中进行确权发证;原居住地集体林权属未改变的,尊重群众意见实施改革。
18、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县级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村民委员会改革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村民小组的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9、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张榜公布;其次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第三,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20、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21、如何转变林业管理职能?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2、怎样保护你的林权?
答: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主体关心的问题。只有林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其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权的保护问题得到法律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才能更积极地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林权呢?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为保护林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只要林业建设主体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林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这是我国林权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现结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原则,将我国林权保护法律制度简述如下。
(1)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
(2)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拟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决定提请行政诉讼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诉讼。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3、什么是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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