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学生姓名:吴娟秀
指导老师:赵小(论文库)平
内容提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取代了传统的关税贸易壁垒成为阻碍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为扭转我国目前在农产品出口方面的不利情况,必须加强对“绿色壁垒”及其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的研究,以期得出适时可行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 绿色壁垒 农产品国际贸易 法律对策
前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后,关税壁垒以及各种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出口补贴等)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减少。但随着“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成为WTO的宗旨之一,绿色壁垒等一些新兴的贸易壁垒的作用却日益凸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 对“绿色壁垒”的几点认识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Green Barrier)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亦称环境贸易壁垒,从其本意上说,它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从另一角度讲,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加以限制的贸易保护措施。[2]
绿色壁垒是(Green Barrier)绿色贸易壁垒的简称,亦称环境贸易壁垒,从其本意上说,它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从另一角度讲,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加以限制的贸易保护措施。[2]
由此可见,就实施绿色壁垒所要实现的目的来看,绿色壁垒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正当的绿色壁垒对环境的保护和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不正当的绿色壁垒则会导致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自由贸易的阻碍的消极后果。
(二)WTO体制下“绿色壁垒”的体现
WTO法律框架之下,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散见于GATT协定、GATS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规则中,主要体现在:
1、GATT1994第二十条
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的规定为,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乙)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措施……。[3]这就意味着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养护可用尽的天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该“环保例外权”不明确,是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的总根源。
2、GATS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条款规定了“环保例外权”。但是与GATT不同的是GATS的一般例外不包括为有效保护可能用尽的天然资源采取的有关措施,因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经做出《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部长会议决议》,WTO将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成员国就这一问题进行谈判,力争达成协议。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二)WTO体制下“绿色壁垒”的体现
WTO法律框架之下,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散见于GATT协定、GATS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规则中,主要体现在:
1、GATT1994第二十条
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的规定为,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乙)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庚)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措施……。[3]这就意味着允许成员国采取“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养护可用尽的天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该“环保例外权”不明确,是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的总根源。
2、GATS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条款规定了“环保例外权”。但是与GATT不同的是GATS的一般例外不包括为有效保护可能用尽的天然资源采取的有关措施,因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经做出《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部长会议决议》,WTO将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成员国就这一问题进行谈判,力争达成协议。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允许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因此,各国可以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同时,TBT2.2条规定如下:成员方应确保技术法规的草拟、通过及适用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就此而言,技术法规造成的限制贸易的效果,不应超过实现合法目的的必要,且应将不能实现合法目的可能产生的风险考虑在内。(在评估上述风险时,应特别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可得的科学和技术上的信息、相关的生产技术法规或者产品预计的最终用途。根据TBT协议2.2条的规定,一个具有贸易限制效果的技术法规应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正当性:其一,实现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其二,技术法规造成的限制贸易的效果,不应超过实现合法目的的必要限度。)
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prohibition subsidies)、可申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申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三种,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的基础。但一些进口国以此为由,征收反补贴税,使受补贴产品价格扭曲。WTO没有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哪些绿色补贴不合法,这导致进口各国间贸易冲突的发生。
5、《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prohibition subsidies)、可申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申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三种,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的基础。但一些进口国以此为由,征收反补贴税,使受补贴产品价格扭曲。WTO没有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哪些绿色补贴不合法,这导致进口各国间贸易冲突的发生。
5、《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SPS) 规定有关卫生和动植物卫生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疫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又规定了“预防条款”,即在找不到检验的“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大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适合的程度来保护其辖区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为一些国家设立更为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由此可见,环保浪潮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产生了一定影响,WTO有关文件几乎均涉及环境问题。但是,WTO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明朗,条文不具体。一方面,WTO原则上承认各个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然而,它没有为此做出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说明,这不仅不能达到绿色国际贸易的要求,预防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相滥用,反而为其变相滥用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可以这么说,由于“环保例外权”的内容不明确,“环保例外权”的限制条件不具体,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待遇,WTO的环境贸易规则不自觉地为不正当性绿色壁垒开了“绿灯”。
总之,WTO法律框架下,绿色壁垒规定的分散性、不确定性、不完善性,,对国际贸易是极为不利的,会使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得以出现、蔓延。
(三)国际贸易实践中“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的契合决定着绿色壁垒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制成品,还包括中间产品;不仅包括产品的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加工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设计和消费处理过程。绿色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1、绿色关税制度。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Green Label)或环境标签(Environment Label),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障碍。
由此可见,环保浪潮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产生了一定影响,WTO有关文件几乎均涉及环境问题。但是,WTO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明朗,条文不具体。一方面,WTO原则上承认各个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然而,它没有为此做出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说明,这不仅不能达到绿色国际贸易的要求,预防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相滥用,反而为其变相滥用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可以这么说,由于“环保例外权”的内容不明确,“环保例外权”的限制条件不具体,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待遇,WTO的环境贸易规则不自觉地为不正当性绿色壁垒开了“绿灯”。
总之,WTO法律框架下,绿色壁垒规定的分散性、不确定性、不完善性,,对国际贸易是极为不利的,会使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得以出现、蔓延。
(三)国际贸易实践中“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的契合决定着绿色壁垒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制成品,还包括中间产品;不仅包括产品的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加工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设计和消费处理过程。绿色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1、绿色关税制度。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Green Label)或环境标签(Environment Label),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障碍。
4、绿色包装制度。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且比较完善的包装材料标准,包括废弃物的回收、复用和再生等制度,是为了防止包装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装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危害,结构不合理的包装容器可能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某些过于严格的绿色包装措施,则可能事实上妨碍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引发贸易争端。
5、绿色补贴制度。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采用比较宽松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家的产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环境成本,与本国产品竞争时就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实质是政(论文库)府在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所以进口国基于环境保护和本国的利益而有权征收反补贴税。
5、绿色补贴制度。发达国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采用比较宽松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家的产品就不必支付高昂的环境成本,与本国产品竞争时就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实质是政(论文库)府在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所以进口国基于环境保护和本国的利益而有权征收反补贴税。
6、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实施全面的严格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药品和食品,为保障食品安全,许多国家采取了严格的检疫制度,有些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近似苛刻的检疫标准和措施,形成了实质上的贸易保护。
(四)“绿色壁垒”的成因及特征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绿色壁垒的形成原因,既有现实的,又有历史的;既有政治的,又有经济的;既是正当的需要,又有不当的利用……总之,其形成原因深刻而复杂。同时,其特征也是多种多样的。
1、“绿色壁垒”的成因
关于绿色壁垒的形成,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原因:
1、“绿色壁垒”的成因
关于绿色壁垒的形成,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原因:
(1)与其他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进口禁令等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壁垒能较好地回避分配不合理和种种歧视性问题。
(2)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加剧了经济贸易的竞争。在这种新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并未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而偃旗息鼓,而是变换手法,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于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绿色壁垒便应运而生。
(3)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对绿色产品需求的扩大。人们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开始注重生活的质量,对各种绿色食品、生态能源、无污染产品等绿色消费的比例不断增加。
(4)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WTO规则体系的漏洞是绿色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缓慢、失业压力增加、优势产业空心化等影响,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 重新抬头。一方面,发达国家大力倡导自由贸易理论,在WTO框架内,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统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为其具有优势的服务贸易和知识经济提供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不具优势的领域,采取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针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的特点,他们经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征收高额的税收,削减其竞争的价格优势。在市场准入方面,他们高筑环境和技术壁垒,大力提倡绿色贸易,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设置不能达到的标准。由于WTO有关绿色贸易的条款,主要散见于GATT规则第20条、GATS第14条、TBT、SPS、《农业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等规则中,而且规定比较模糊,使争端常常无法可依,许多案件依靠专家组的解释,这些法律的漏洞使绿色壁垒大行其道。
2、“绿色壁垒”的特征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绿色壁垒是一种“灰色壁垒”,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绿色壁垒是一种“灰色壁垒”,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绿色壁垒具有表面的合理性。绿色保护主义的口号是保护地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其口号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因而容易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支持。
(2)绿色壁垒在国际贸易规则上没有被禁止。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内环保法规都作为其理论上的依据而存在。乌拉圭回合尽管没有在环境和贸易的关系上达成一致协议,但其最终法律文件已明显带有环境保护痕迹。所以,与其他非关税壁垒不同,有关的国际贸易立法并没有在法律上对其加以明确的禁止,但也没有明确赞成,所以绿色壁垒有其存在的可能性。
(3)绿色壁垒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制成品,还包括中间产品;不仅规定产品的质量,也规定产品的加工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设计和消费处理过程。
(4)绿色壁垒一般由技术和环境水平都比较高的发达国家作出,最主要是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二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就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来说,其影响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但总体却是弊大于利,以下将作分别论述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
1、对农产品出口市场范围的影响。跟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比较落后,资金实力比较薄弱,技术比较低下,环保意识比较弱,环保的水平也比较低,其环保水平和标准在近期内是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的。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当前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往往被拒之于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绿色壁垒”的直接影响就是我国的许多农产品由于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各种环境标准而被迫退出国际市场。1997年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不断恶化为由,决定不再进口中国贝类产品,而此前我国每年向欧盟出口贝类产品约为2750万美元,占我国每年贝类出口额的1/5。2002年欧盟各国以氯霉素残留量超标为由全面暂停从我国进口动物源制品,其他国家也紧随其后,对我国动物源制品检验不合格后就地销毁。2002年初,欧盟对我国出口茶叶实行新的农残检测标准,农残检测种类由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而日本对从我国进口的茶叶则采用“水溶法”农残检测,检测项目更达77项之多。作为占我国茶叶出口量一半作用的浙江省也因“绿色壁垒”的缘故逐步失去欧盟和日本市场。再比如蜂蜜,欧盟提出蜂蜜中的氯霉素不能超过0.1个PPB,而日本对中国大米农药残留检测项目达到116项之多。[4]
1、对农产品出口市场范围的影响。跟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比较落后,资金实力比较薄弱,技术比较低下,环保意识比较弱,环保的水平也比较低,其环保水平和标准在近期内是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同日而语的。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当前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往往被拒之于发达国家的国门之外。“绿色壁垒”的直接影响就是我国的许多农产品由于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各种环境标准而被迫退出国际市场。1997年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不断恶化为由,决定不再进口中国贝类产品,而此前我国每年向欧盟出口贝类产品约为2750万美元,占我国每年贝类出口额的1/5。2002年欧盟各国以氯霉素残留量超标为由全面暂停从我国进口动物源制品,其他国家也紧随其后,对我国动物源制品检验不合格后就地销毁。2002年初,欧盟对我国出口茶叶实行新的农残检测标准,农残检测种类由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而日本对从我国进口的茶叶则采用“水溶法”农残检测,检测项目更达77项之多。作为占我国茶叶出口量一半作用的浙江省也因“绿色壁垒”的缘故逐步失去欧盟和日本市场。再比如蜂蜜,欧盟提出蜂蜜中的氯霉素不能超过0.1个PPB,而日本对中国大米农药残留检测项目达到116项之多。[4]
2、对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影响。一些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虽不再采取诸如高关税、配额、许可证等就现在来说显而易见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却以另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即通过“绿色贸易措施”,对外国产品处处设限,层层筑垒。例如利用反补贴措施征收的反补贴税就是明显的一例。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对本国产品设置的环保标准低,对企业生产产品所规定的环保措施少,因而产品生产的成本就低。这样,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便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实质是政(论文库)府对企业及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于是,发达国家便利用反补贴措施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高额的反补贴税,这势必会削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此外“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等也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如日本1999年1月16日出台的最新的“家畜传染病预防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国等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猪牛羊肉的出口成本。 [5]此外,由于发达国家通过越境转移的方式将被污染的有害废弃物品和污染较重的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资源和环境进行大肆掠夺和破坏,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失去天然优越的生存环境和清洁的生产环境,这也必定会影响其质量,削弱其国际竞争力。
3、对其他国家态度的影响。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行绿色壁垒。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产品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2002年月,日本实施“中国蔬菜检测强化月”,对中国出口蔬菜实行每批检测,这些绿色壁垒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同时,美国始终坚持着较高技术壁垒,使我国农产品出口美国市场十分困难。
3、对其他国家态度的影响。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行绿色壁垒。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产品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2002年月,日本实施“中国蔬菜检测强化月”,对中国出口蔬菜实行每批检测,这些绿色壁垒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同时,美国始终坚持着较高技术壁垒,使我国农产品出口美国市场十分困难。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积极影响
目前我国农产品大多存在劳动生产效率低、科技含量低、成本偏高等特点,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尤其是绿色壁垒的实施更是使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屡屡受挫,寸步难移。为了改善这种尴尬的境地,无论是政(论文库)府还是生产者,都势必会想方设法提高劳动生产力和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生产的成本,这对我国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的提高是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的。其有利一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目前我国农产品大多存在劳动生产效率低、科技含量低、成本偏高等特点,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地位,尤其是绿色壁垒的实施更是使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屡屡受挫,寸步难移。为了改善这种尴尬的境地,无论是政(论文库)府还是生产者,都势必会想方设法提高劳动生产力和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生产的成本,这对我国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的提高是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的。其有利一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绿色壁垒虽然对贸易造成障碍,但其初衷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绿色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客观上可以防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进口,从而有利于维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健康。
2、绿色壁垒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通常是以先进的环保技术为基础,通过绿色壁垒的实施。可以促进各国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生产发展。
3、通过绿色壁垒的实施,可以促进各国发挥其生产和技术上的优势,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农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三 应对“绿色壁垒”的法律策略
(一)有关制度及政策措施方面
1、推行国际环境标准制度。进一步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的实施,鼓励实行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产品环境标准、生产过程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采取国际标准或者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是GATT/WTO规则特别是TBT、SPS协议的基本原则。达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实际上就成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保护全球环境,促进世界经济持续发展,针对全球工业企业、商业、政(论文库)府部门、非赢利团体和其他用户制定了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该系列环境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继ISO9000后的重大举措。其标准号从14001到14100,共100个标准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ISO14000是个庞大的标准系统,由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行为评价标准、环境审核标准、环境标志等几部分组成,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是ISO14000的龙头标准。ISO14000是为了消除贸易壁垒制定的一套国际标准。众所周知,正由于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至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才形成了对出口国的绿色壁垒。而ISO14000是国际性标准,面对全世界的企业、政(论文库)府以及一切组织,它涉及从原料开发到产品的制造、使用及报废的所有活动和过程,对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这就打破了发达国家支配天下的不公平局面。我国从1996年就开始环境管理体系试点工作,并积极筹建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专业委员会”。可见,我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已经有相当的认识,同时,我国还可以鼓励国内企业积极采用各国先进的环境标准,这对于打破各国设置的技术壁垒会有积极作用。[6]
2、制定扶持绿色产品的产业政策。推行世贸规则的“绿箱政策”(Green Box),对农业实行合理补贴。虽然《农业协定》第六条规定,在六年过渡期限内,已开发国家(即发达国家)应减少20%之国内补贴;开发中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则为13.3%。[7]但《农业协定》也宽容国内补贴在某些情况下合法被使用。[8]《农业协定》第七条规定的“绿箱政策”,便为这些补贴提供了合法依据。第七条所允许之国内补贴包括研究、瘟疫控制、基层建设、粮食安全、结构调整、区域均衡与农民直接给付等一般性政(论文库)府公共政策,范围可说非常广泛。[9]此外,《农业协定》还允许出口补贴在一定期限和程度内的合理使用。因此,我国政(论文库)府可以利用协定的规定,在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对绿色环保技术、产品的创新、开发、生产和使用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倾斜。
(二)国内法方面
2、制定扶持绿色产品的产业政策。推行世贸规则的“绿箱政策”(Green Box),对农业实行合理补贴。虽然《农业协定》第六条规定,在六年过渡期限内,已开发国家(即发达国家)应减少20%之国内补贴;开发中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则为13.3%。[7]但《农业协定》也宽容国内补贴在某些情况下合法被使用。[8]《农业协定》第七条规定的“绿箱政策”,便为这些补贴提供了合法依据。第七条所允许之国内补贴包括研究、瘟疫控制、基层建设、粮食安全、结构调整、区域均衡与农民直接给付等一般性政(论文库)府公共政策,范围可说非常广泛。[9]此外,《农业协定》还允许出口补贴在一定期限和程度内的合理使用。因此,我国政(论文库)府可以利用协定的规定,在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对绿色环保技术、产品的创新、开发、生产和使用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倾斜。
(二)国内法方面
1、加快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之与国际接轨,缩小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水平的差距。从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环境标准规范不健全,与国际环境立法还存在较大差距,有些立法方面的空白,例如缺乏关于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规定,使我国缺乏对外贸易中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利于我国环境与贸易的保护;其次,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款数量少、缺乏系统性、操作性差。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有若干个用贸易手段保护环境的条款外,其余散见于《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中,而且规定得非常原则;再次,与环境保护法律配套的贸易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应按照国际标准制定、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缩小与发达国家,特别是贸易伙伴国的环境保护水平。
2、注重培养一批既深谙国内法律又懂国际法律、规则,精通外语、业务能力强的对外诉讼律师,专门为政(论文库)府、企业提供国际法律咨询,参加国际诉讼。企业应敢于应对绿色壁垒的挑战,敢于起诉、应诉对外贸易争端官司,据理力争,依法维权。对外企业单位中最好有自己懂国际环境与贸易法的律师、法律顾问,及时提供法律咨询,防患于未然。我国律师要熟悉国际环境与贸易的法律、规则,积极参加国际争端的解决。利用多边贸易协定中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坚决抵制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应通过WTO及时了解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若发现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规定了高于其本国产品要求的环境标准,我国可依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运用WTO现有体制避免环境壁垒对我国的滥用。
3、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门槛”。既然正当的“绿色壁垒”受WTO规则的保护,我们也应尽快着手构筑自己的“绿色壁垒”,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门槛”,即制定保护本国外贸的法规体系,以限制和禁止国外某些产业和产品进口的形式,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及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三)国际法方面
1、对WTO规则的运用
(1)在WTO立法上,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有些规则包含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受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我们可以利用这些相关条款,联合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保护而采取的歧视政策,以保护我国对外农产品等贸易的顺利发展,改变当前我国对外贸易的被动局面。[10]
(2)联合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经济强权主义进行抵制,巩固WTO多边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当今,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主题。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还应保证各国各地区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但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其强大的国力在经济方面采取单边的贸易行动,对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限制甚至是贸易制裁措施。这与WTO所主张的多边贸易规则是相冲突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对WTO多边贸易规则有效性的疑虑,并且在事实上也导致了对发展中国家待遇的不平等,有违WTO规则所确立的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优惠待遇的原则。 这样,便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即发达国家愈发达,而发展中国家却相对愈落后。因此,有必要联合发展中国家,召开国际性的会议,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要求消除其经济强权主义,巩固WTO多边贸易规则的有效性。
(3)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防止贸易限制的扭曲、避免贸易争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而来,是在对其进行较为彻底、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之后,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统一适用于WTO体制下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外的所有协议,从而避免了各成员方在适用解决争端方面的法律时出现分歧。利用这一机制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建设性作用。首先,要积极而合理地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规则,利用一切有利因素,扭转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往来中因经济和科技实力落后形成的被动局面。在这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借鉴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中有关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取得满意结果的典型案例经验,为我所用。其次,深入研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由于绿色壁垒所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功案例。虽然WTO的法律不服从先例,但通过研究这些案例,一方面可以了解世贸组织解决绿色贸易争端时所采取的原则、态度及其倾向性;另一方面熟悉和掌握解决争端机制的程序与步骤,掌握应诉或提起请求等的技巧。为我国积极运用该争端机制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做一些基础性的法律应战准备。再次,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绿色贸易争端时,还应充分考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交叉报复”等措施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比较熟悉和有利的多边贸易协议义务,作为应对和突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有利措施。
2、必要时,合理运用反补贴的公平贸易措施。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为增强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常常有意违反WTO有关协议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对本国农产品实施超额补贴(有时甚至是变相和隐蔽的),使其农产品能以较低价格出口到国外。这对像我国这样的农业生产大国是个巨大的威胁。我国进口过多这类产品便很可能造成对自身同类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若如此,我国便可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措施,对本国农产品贸易市场进行保护,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2、必要时,合理运用反补贴的公平贸易措施。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为增强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常常有意违反WTO有关协议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对本国农产品实施超额补贴(有时甚至是变相和隐蔽的),使其农产品能以较低价格出口到国外。这对像我国这样的农业生产大国是个巨大的威胁。我国进口过多这类产品便很可能造成对自身同类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若如此,我国便可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措施,对本国农产品贸易市场进行保护,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3、就农产品的出口问题与其他贸易伙伴(即其他非WTO成员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与贸易伙伴达成具体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对农产品的出口问题做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把“贸易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协议中,既提倡自由贸易,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这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未来社会的呼唤。
结语
本文针对“绿色壁垒”及其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提出的各种法律对策,旨在:(一)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及对内、对外各相关法律的健全;(二)为确保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及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巩固;(三)促进WTO体制合理、有效地运作。
注释:
[1]王红梅.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贸易与环境的影响及对策.http://www.cnki.net.2005,4,20浏览
[2]吴凯等.论对“绿色壁垒”的法律对策.http://www.riel.whu.edu.cn.2005,4,20浏览
[3]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602-603
[4]姚兰 冯云.绿色壁垒与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http://www.jjykj.com.2005,4,21浏览
[5]罗丹 陈洁.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及对策.http://www.agrionline.net.cn.2005,4,20浏览
[6]李艳芳.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互动. http://www.riel.whu.edu.cn.2005,4,20浏览
[7]洪德钦.WTO法律与政策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0
[8]同[7]
[9]洪德钦.WTO法律与政策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0-31
[10]沈鸿.从WTO规则看“绿色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对策.http://www.chinalawedu.com.2005,4,21浏览
参考书目:
[1]那力 何志鹏.WTO与环境保护.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2]赵春明主编.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应用——“入世”后中国企业的策略选择.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3]黄锡生 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4]徐淑萍.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5]吴荻枫.试论绿色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对策.法学杂志,2003,
[6]从前.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应对与策略全书.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
[7]GATT, “Agricultural Protection”,Adopted on 15 November 1961,BISD 10S/135.
[8]Patricia W.Birnie and Alan E.Boyle,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nvironment(Oxford:Clar-
endon Press,1994).
The Influences of “Green Barrier”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of Our Country and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Under the tendency of economical globalization, "green barrier" and so on, the non-tariff trade barrier, substituted for the traditional duty trade barrier and became one of the main hinders of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order to reverse this disadvantageous situation, we must strengthen researching "green barrier" and its influences on our country’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to obtain the right and feasible legal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Green barrier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Legal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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